鬼畜视频里,那些台词是用什么软件变的调啊?

游戏攻略015

鬼畜视频里,那些台词是用什么软件变的调啊?,第1张

鬼畜视频里,那些台词是用什么软件变的调啊?
导读:如果你做节奏鬼畜 需要一款剪辑 我vegas 你做调音鬼畜的话 需要FL STUDIO (习惯叫它水果,用来扒谱) UTAU(用来调音) 以及一个BPM分析器 建议你去B站看善哉大大的教程爱剪辑,剪辑视频后,已添加列表

如果你做节奏鬼畜 需要一款剪辑 我vegas

你做调音鬼畜的话 需要FL STUDIO (习惯叫它水果,用来扒谱) UTAU(用来调音) 以及一个BPM分析器 建议你去B站看善哉大大的教程

爱剪辑,

剪辑视频后,已添加列表——右键点击视频——复制多一份,

超简单……

是一种新型文化,社会在不断进步,是一种新型娱乐的表现形式。鬼畜视频,无论是早期的金坷垃还是前不久刚火过的duang,都可以感觉到一种温和。可见,由这种视频单纯带来的感觉往往是善意和温和的。因为这类视频 *** 一般出发点都是“好玩”,以好玩与讽刺、抨击、荒诞带来的喜剧效果不同,通常强调的是单纯的“错位”而带来的搞笑效果。

《原神》二创一直种类丰富而且数量众多,但二创越多越容易鱼龙混杂,而且产生节奏。有一个up主,通过特效把自己的母亲,p成《原神》里的雷电将军。本以为是一件up主和观众都看得开心之事,没想到评论区有不少杂音。《原神》的二创可以自由发挥吗?网友该管二创吗?下面来详细分析下,如下:

up主将母亲p成雷神,却被评论区劝离

某站一个叫轩大的up主,利用特效把自己母亲p成了《原神》里的雷电将军,结果评论区有网友劝诫他:“原神质量低风评差争议太大相关视频还是少做,不然更容易惹祸上身”,这个up主则不理解,他只是做自己喜欢的内容,不理解会惹到什么。确实放到up主本人的角度来看,这只是一个兴趣使然的普通二创。

当然细心劝诫的网友已经是攻击性比较低的,一些网友直接阴阳怪气up主。有一个网友说:“真的好棒啊,我说的是妈妈”。up主还热脸贴冷 *** 地上前问:“我呢,我呢。”没想到网友直接打脸:“你谁?”整个过程看起来有点滑稽,不过视频是up主的心血之作,用up主母亲来踩up主一脚的行为不可取。

up主正常二创,请不要批评

其实这个up主把自己母亲和雷神相结合,是他之前视频的一种创作风格,从他以前的作品就可以看出,轩大非常喜欢和自己的母亲一起 *** 特效视频,母亲就是他的御用模特。这一种创作 *** 得到了母亲的认可,又展现了技术力,于情于理都没有值得阴阳怪气的地方,所以不需要对他进行批评,人家母子乐在其中路人也不好说什么。

另一方面《原神》的二创是比较自由的,除非涉及敏感问题、恶心或者抄袭剽窃,其他元素其他风格的二创,《原神》玩家都可以接受。而这个up主的二创,一不敏感二不猎奇三技术力强,所以在《原神》玩家的接受范围之内,甚至还上了推荐成为鬼畜区的排面。换言之《原神》是可以自由二创的,这个up主自然也可以。

《原神》二创,有时候要把握尺度

虽然在《原神》玩家和up主层面来看,这一个二创没有任何问题,但如果放在大众层面,这个二创就有一点瑕疵。按照评论区的说法:“雷神外观确实是以媚宅为核心设计的,虽然视频很接地气,但对于大众审美确实有点那个,只能说不能雅俗共赏了”。这句话非常在理,《原神》的二创有时候不能太出圈,不能太挑战大众审美,要把握尺度。

一方面《原神》这个游戏的主要受众还是二次元和年轻人,和大众文化比起来,《原神》的一些设计是不能广为接受的,例如一个大妈从胸口拔出雷神的奶香剑,就有点别扭了。另一方面《原神》二创太过火,进入到部分家长眼里,那么举报是少不了的。如果看了视频有网友叫他妈妈也试一试,开明的家长看了视频可能一笑置之,保守的家长了解到《原神》就要复刻“你们这些人害人不浅”了。

总结:

up主用特效把自己母亲p成雷神,他一不违法二不缺德,在《原神》二创的允许范围之内,无可厚非。但让家长参与《原神》二创之中,可能会让《原神》进入家长的视野,up主这个视频没有问题,就怕后面有效仿者,让自己家长了解到《原神》,从而了解到里面一些不能雅俗共赏的设计,可能会给圈子带来不利影响。

来源于 *** ,侵删

鬼畜是一种视频站上较为常见的原创视频类型,该类视频以高度同步、快速重复的素材配合BGM的节奏鬼一样的抽搐来达到洗脑或喜感效果,或通过视频(或音频)剪辑,用频率极高的重复画面(或声音)组合而成的一段节奏配合音画同步率极高的一类视频。通过定义来看,如果是剪辑已有视频来合成 *** 鬼畜视频,未经过原视频音频等素材的著作权人同意,擅自使用是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。我们来看著作权保护的限制之一:合理使用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的法定情形如下: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: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为介绍、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,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;为报道时事新闻,在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;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、经济、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;报纸、期刊、广播电台、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 *** 上发表的讲话,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、播放的除外;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,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,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,但不得出版发行;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。

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,取决于B站是否具有盈利目的

根据有关法律规定,以盈利为目的,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,才侵犯了肖像权人的肖像权。因此,如果B站在 *** 、传播鬼畜视频恶搞蔡徐坤时,具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确实获利的,那么则侵犯了他的肖像权。相反,如果B站没有盈利目的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盈利的,当然没有侵犯蔡徐坤的肖像权。

当然,所谓的盈利目的,不局限于通过收费等方式来传播视频,还包括通过传播流量来赚取收益。在如今的 *** 社会,有着“流量为王”的社会现实,B站发布蔡徐坤的鬼畜视频,如果获取了巨大流量,那么多半就会获得较多收益。所以,B站究竟有没有获得盈利,其实不能一概而论。

当然,无论B站是否侵犯了蔡徐坤的肖像权,但确实涉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。因为鬼畜视频,在一定程度上贬低了他的个人形象,也降低了他的社会评价,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。

当然,补充一点,我不是蔡徐坤的粉丝,我只是就事论事。无论你多么讨厌一个人,但都不能为所欲为地恶搞别人。这是法治社会的底线。